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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7********,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个旧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2时14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路富春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李庆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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