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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家住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时16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华街由南往北行驶,1时36分许,行驶至新华街K0+90米处时,与杨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5.6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交通事故协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雪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友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8727****;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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