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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群众,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善县环城北路驻明饭店方向驶往永善县溪洛渡镇红光新区方向,行驶至上大瀑沟路口20米处,被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永善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4.0mg/100n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64.0mg/100n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金洋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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