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卢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次月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在呈贡区白龙潭周转房小区内寻找饶某某,当二人见面后发生打架,后饶某某报警并向民警反映陈某某可能酒驾。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龙马村**宾馆**号。联系方式:1311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