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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无犯罪前科云南省广南县****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20分许,辛某某酒后驾驶云HK****号小型轿车沿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南外路(董那箐)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南外路51号门前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车头撞到同方向陈某某驾驶的云A1****号小型面包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辛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经鉴定,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86mg/100ml。经事故认定,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4.受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7.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同步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4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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