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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丹阳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5****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区南二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南二环大桥西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崔  蛟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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