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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打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东区香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工路交汇南边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宗山牌”汽油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事故协议书、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龙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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