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6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号小型轿车从中江县拉菲庄园小区往中江县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6时40分许,行至中江县凯江二桥东桥头路段处时,与前方掉头行驶的由林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6mg/100mL。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1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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