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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黄河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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