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430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木舟村三组4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1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公常线往星光村方向行驶,途经本市黄江镇星光村星光大道玉湖粥店路段时,该车头与郭赞驾驶的粤B3****号牌小客车发生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9mg/100ml。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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