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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8月11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偷越国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1119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福银高速(闽)A道洋中服务区时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6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档案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富泓

检察官助理:洪翊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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