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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住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8年8月13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工运路工运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虹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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