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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江县广福镇方向经G350国道往广福镇铜山村方向行驶,行至G350国道628km路段处左转时与从广福镇方向往中江县城方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川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中发现陈某某有醉酒行为,随即将陈某某、刘某某带至中江县广福镇卫生院抽血取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39.8mg/100ml,所送“刘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刘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

号,联系电话:1825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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