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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组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5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沿中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城村西边附近时,由于操作失误掉进沟里,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7.9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甘南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抽取静脉血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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