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煤矿**,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南山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栋**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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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201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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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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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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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H****5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拉载董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处时,与头南尾北停在道路西侧的黑H****6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与道路西侧隔离护栏相撞,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后果。经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43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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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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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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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 杨 蕊 202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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