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5********,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高密市佳林苑饭店,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现住高密市**花园西门佳林苑饭店。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佳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月16日延期,3月2日退查,4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密市**道**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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