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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年9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经过高安市森泽国际商贸城门口路段,被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现场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后驾车嫌疑。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石脑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将其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9月23日,经江西省求实鉴定中心检测,所送陈某某血液(A75098358)中检出乙醇含量199.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宜男

(院印)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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