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3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中医院门口附近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保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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