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许,陇南市武都区**乡**村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KQ****号二轮摩托车,由郭河乡驶往三河镇方向,行驶至武都区三河镇街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陈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对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99.5mg/100ml。另据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驾照,属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和偶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法律材料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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