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8小型汽车从陆丰市甲子镇瀛东开发区往甲西镇西山村行驶,途经甲子镇南关路竹器厂路段时,被陆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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