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大专文化,阜阳市**水厂**,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K0****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颍泉区界首路与北京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综合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于某某、牛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敏强
李 影
检察官助理 王晴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63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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