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附近饮酒,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经浏阳河大道上长沙大道,沿长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明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974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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