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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长沙市**路**饭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管理区**办事处**村**组,住长沙市长沙县**街道**社区**天**栋**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9时至21时,被告人陈某某在**路**饭店喝了二两左右的药酒。2019年12月28日23时04分许,陈某某驾驶湘******小车从**路**饭店出发,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大学门口时,追尾一辆停在路口等红灯的湘******奔驰车而发生事故。奔驰车驾驶员杨某某报警后,天心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驾驶员陈某某身上有酒味。2019年12月29日1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依法从重处罚;

2、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  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长沙市长沙县**街道**社区**天**栋**室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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