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5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局宝鸡**厂职工,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院**栋**单元**号。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5月2日21时许,酒后驾驶陕CM****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台区金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冠森路口处时,与前方曹某某驾驶的陕C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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