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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民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亲朋陈某甲、郑某某、冉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民点的家中吃饭,期间陈某某饮用了四两左右的散装白酒。当日21时左右,陈某某独自驾驶车牌为渝****的白色三菱小型普通客车,从李家溪居民点出发沿黔江区新黔大道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22时左右,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新黔大道新黔隧道口路段时,与郑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郑某甲打电话报警,陈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至黔江区三台山路。陈某某的姐姐陈某甲与其丈夫郑某某得知情况后,由郑某某赶到现场将郑某甲送往黔江区中心医院,陈某甲陪同陈某某在三台山路等待民警,在民警赶到后发现陈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做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之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并当场使用两支抗凝管封存以备送检。

同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检验报告、办案说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书证;

    2、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指认驾驶车辆笔录;

    3、证人郑某某、冉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庞礴

检察官助理邹雪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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