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其岳父田某某家饮酒后,持有无效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17日)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舅孙某某从田某某家出发,将孙某某送至**街道**村**组家中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开州区东郭路3公里200米路段时,与相对行走的被害人喻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喻某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镇东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某损失人民币9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7.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89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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