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巫山县骡坪场镇参加宴席时喝了2两白酒,同日18时许陈某某又在自己家中喝了1瓶啤酒。2020年5月31日19时许,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陈某某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骡坪场镇回家,行驶至巫山县骡坪镇大垭村6组八角树地段时与龚某某驾驶的渝D3****两轮摩托车发生擦刮。龚某某电话报警后,巫山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某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8mg/100ml。
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接报警回执、处警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照片、抽血照片、血液封存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照片、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合格证、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占锐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卷宗2册5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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