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谭正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熊某某、胡某某等人在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金丝楠木”农家乐吃饭饮酒。酒后陈某某驾驶渝AM****号小型轿车从上述农家乐外出发,到丰都县先行驾校办公楼打卡下班,随后继续驾驶上述车辆往水天坪救助站附近的丰都县先行驾校员工宿舍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水天坪工业园区官路路段时与殷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渝A0****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陈某某停留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处理。 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殷某某的损失,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791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陈某某抽取血样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停留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弘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单元**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