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A****小型普通客车,从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万州区御景半岛工地附近出发,经文峰大道、南山路行使至亲水台小区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右侧护栏并翻车。民警出警时发现陈某某酒后驾驶,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72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098号);
5.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6.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587050****。
2.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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