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9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住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A*****号起亚牌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中建物质有限公司门前时,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豫A*****号亚特重工牌货车,致使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指使贺某某充当肇事司机。经检验:陈某某血醇含量为216.98mg/100ml。经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21日,陈某某在公安机关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情况说明及非党员证明;
(2)航空港区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到案经过、受案经过;
(7)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
(8)指认照片、卡口照片;
(9)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证明;
2.证人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检察官助理:杨雪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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