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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8********,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4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3时55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人何某某电话,在道真县道真中学东门有人喝酒开车并争吵,请求协助处理。110指令特巡警大队,2020年04月14日00时20分特巡警大队人员赶到现场,经向道真中学管制卡点负责人何某某了解,系陈某某驾车搭乘牟某某(男,5221261974********)行驶到道真中学东门旁后二人下车陈某某与他人打电话争吵,学校保安与何某某上前劝阻,但二人不听劝阻。后特巡警大队将二人送至玉溪派出所处理,2020年04月14日01时15分,玉溪派出所向110指挥中心报告,当事人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请求交通警察大队协助处理,110指令交通警察大队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某某及董某某赶往道真自治县玉溪派出所进行处置,经初查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0****小型普通客车从贤达路和知行路交叉路口途经知行路往道真中学东门行驶,当行驶至知行路550米(小地名:道真自治县道真中学东门旁)路段时二人下车发生争吵,后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拒绝酒精测试,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4月17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遵医专法[2020]毒鉴字057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文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牟某某、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雷利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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