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8〕5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遂宁市安居区人,住遂宁市船山区**楼**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至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介福路派出所外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而被现场挡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城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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