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委**组,住通化市通化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牌照的情况下使用吉ED****号车牌,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孙某某,从通化市东昌区方向往二道江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道江区长胜炮团附近时,陈某某超速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吉FH****号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机动车牌照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机动车牌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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