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连某某市海州区**巷**号,现住连某某市海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8****号小型客车沿茅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江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6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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