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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连某某市海州区****住连某某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8****号小型客车沿茅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江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6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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