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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民和镇街九巷某夜宵店吃夜宵时饮酒。结束后陈某某一人驾驶川A*****白色大众途观小车从街九巷进入滨湖大道往中山大道方向行驶,22:40时许行至半岛豪园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吹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送达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及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8.2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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