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公司**代理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A****U小型轿车,与杨某某驾驶的辽A****3小型轿车、姜某某骑行并乘载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宋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被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9.1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雪梅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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