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68********,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现住黎平县**镇**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城关开泰路由建行往纪念馆方向行驶,14时37分许,行驶至城关开泰路200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2.证言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石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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