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7********,侗族,大学本科文化,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见习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远县青溪镇人民政府往青溪桥头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驶至五甘线2公里200米(小地名:青溪邮政局)路段时,与由冉某某驾驶相向而来车牌号为贵HN****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接到报警后,交警赶往岑巩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0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焕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在镇远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73855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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