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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X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镇宁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政府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A****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顺市黄果树收费站沿沪昆高速往镇宁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宁收费站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档案、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6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0.3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归案后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0.36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

****39;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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