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金沙县新化乡新农村2组。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2月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2月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3月4日解除拘留。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3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FHW398号小型汽车由金沙县新化乡沿326国道往金沙县平坝镇方向行驶,于次日00时10分,行驶至326国道金沙县境内楠木路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点)路段时,遇检查强行冲关继续往金沙县平坝镇方向行驶,行至平坝镇接到李某某后原路返回,于01时许,行驶至金沙县平坝镇双兴疫情检测点,遇检查又强行冲关经326国道、金沙东二环、五里坡复烤厂往金沙县新化乡龙凤方向行驶,于当日02时许,行驶至金沙县新化乡龙凤街上路段时,被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遵义医药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4.9mg/100ml。经查,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笔录等;2、鉴定意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并强行冲关疫情卡点,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金沙县新化乡新农村2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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