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屯**号,住所地为遵义市汇川区**道**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47分许,陈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双山刘老头柴火鸡方向沿长新大道往礼仪坝方向行驶,路遇民警巡查时为逃避检查,其沿长新大道逆行至盘龙路段左转过程中发生坠坎,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赶到现场时其又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9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检查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如实向警察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及照片;6.试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致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逃避警察检查发生致车辆坠坎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回到现场,向警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夏晖
检察官助理 岳支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21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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