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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7的轻型封闭货车由王家桥往中环路东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尚雅路与秋实路交叉口100米(快速路)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超过

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

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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