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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10分许,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子沿普安县**街道**大道行驶,当其行驶至**街道**大道*公里加100米处时,见有交通警察拦截过往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陈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调头躲避,慌乱之中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翻倒在地,造成陈某某本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发现陈某某疑似有醉酒驾车嫌疑,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普安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配合下抽取血样送检。

2020年10月15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检材编号:JC-DW-2020-1993-01)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59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交警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陈某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2020】第1993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弘

                                               检察官助理 祁露弘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其所使用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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