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4********,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5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贵DJ****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文家店镇农贸市场方向往思南县文家店镇卫生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家店镇**社区**路**超市路段时,相继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吴某某的无号牌三轮车、被害人饶某某的贵DT****号大型普通客车、被害人刘某某的贵AP****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乙的贵DW****号轻型普通货车后停下,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饶某某报警至思南县公安局文家店派出所,同时陈某甲也拨打了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的电话报警。文家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陈某甲带至文家店派出所,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派出所后对陈某甲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后将陈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陈某甲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2.74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对上述四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5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