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3281990********,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小区方向往安龙县**村方向行驶。23时55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桅峰大道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3.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购买发票及合格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行驶于道路,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检察官助理 张铉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70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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