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K*****小型轿车沿许禹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建安区许禹路泉店超限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147.631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半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晓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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