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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K*****小型轿车沿许禹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建安区许禹路泉店超限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每100ml含乙醇147.631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半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艳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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