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9时42分,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衡阳县**镇街上往**镇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镇**村地段时,被衡阳县民警查获,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即将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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