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0日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黑E*****号红色东风风神小型轿车在莫旗汉古尔河镇八里桥倒车时,与后方由东向西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汽车相撞。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1mg/100ml,陈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艳梅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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