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于2005年3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证拘留二日;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驾驶浙CW8****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站南路往平阳县方向行驶。当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灵麻线卤制品园区一期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27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