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津******号小型轿车沿舞钢市柏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朱兰大道交叉口路段时,撞住前方张某某驾驶的正在等候通行信号灯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于某某、鲁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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